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5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广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1幢1单元7楼7号。
法定代表人:王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佳俊,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西大街90号县粮食局宿舍3-2号附。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广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易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易达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广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赵 成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