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鑫通达五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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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4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通达五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91620781K,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137号18号楼362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4527607N,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西大街90号县粮食局宿舍3-2号附。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233056XB,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童路251号8栋1单元40-4。
法定代表人:唐永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达五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通达五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54680元,并支付利息64185.66元(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被告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货款454680元中的230671.4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达五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671.4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限法定代表人唐永顺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剩余案款292974.26元无法执行。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的剩余案款292974.26元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革
审判员伊海龙
审判员马志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