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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7444号 原告:襄阳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 原告襄阳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襄阳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原告襄阳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