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02民初614号
原告:烟台众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众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烟台众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众良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众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