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特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4801号 原告:湖北特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九里回族乡肖店社区(湖北福瑞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特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倍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特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机二建公司赔偿原告特倍公司实际支付费用275490元,预期收益损失553538元;2.本案诉讼费等诉讼实际开支费用由被告中机二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6日,原、被告签署《钢结构程专业合同》,约定:被告中机二建公司将位于四川成都彭州石花园区内,经三路与纬一路西南位置的佳化化学(成都)有限公司15万吨/年烷氧基化物项目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特倍公司进行施工,分包总造价4612816.59元。原告特倍公司在收到被告中机二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1383844.98元后,立即开始组织采购、预制及招用劳务工人施工。11月5日,被告中机二建公司向原告特倍公司发出函,要求原告特倍公司暂停施工。11月20日,被告中机二建公司再次发函,载明应建设单位要求撤场。被告中机二建公司在得到建设单位的结算、赔偿后以各种理由不与原告特倍公司结算和赔偿原告特倍公司损失。 被告中机二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且《钢结构工程专业合同》第十八条对管辖约定不明,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本案应由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本院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该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钢结构工程专业合同》的工程地点在四川省彭州市,故本案应移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人数加3份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嘉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