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2民终1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阿尔丁大街南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2)内0204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