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691民初4752号
原告:大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原告大庆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大庆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大庆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大庆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