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644号之二
原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