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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某公司、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4589号 原告:宜兴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宜兴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2025年5月15日,宜兴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9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90元,由原告宜兴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