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21民初155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冶路19号9幢1205室,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83********。
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羊仙坡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4227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攀枝花青杠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白马镇回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66958011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华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滇池森林15幢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3701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青杠坪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华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6元,减半收取计50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