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丹县某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221民初10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南丹县某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壮族,1973年9月21日生,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陆某,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丹县某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4元,减半收取760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