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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方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94民初414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