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94民初414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