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舞钢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1民初88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垭口文化路10号院2号楼50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3********。 原告:卢某某,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院岭胡庄新胡庄9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811985********。 被告:舞钢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5571548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垭口文化路3号院404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森林半岛36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32677505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寺坡四街坊48号楼109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培新街3号院10号楼5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陈某某,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垭口建业五期通和府2-100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811977********。 原告张某某、卢某某与被告舞钢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舞钢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某某的申请。 本院认为,舞钢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舞钢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的撤回追加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某某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