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民终14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宁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宁安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2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5284.06元及该款利息(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上诉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从某某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利息314592.8元是错误的,某甲公司的工程款应增加314592.8元,合计为1305284.06元。经某某公司协调,涉案项目《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于2020年8月25日签署,该合同中约定的260万元工程款及20万元质保金某甲公司迟迟未交,经多次催促,某甲公司以付款为理由于2021年1月8日让某某公司签署了《承诺书》,签了承诺书后才支付280万元工程款,该280万元就在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某甲公司也拖延了10多天才于2021年1月21日委托某甲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收到上述280万元后,也急于向自来水工程和挂表单位支付该280万元,以促使工程早日完工。但因为某甲公司自行施工的立管部分迟迟不能达到自某丙公司的初验标准,因此不能进行挂表工作,自某丙公司自然不能收款(自某丙公司给的说法是现场不具备挂表条件,提前收款的话自某丙公司有违约风险)。经多次协调直到2021年4月份,涉案项目现场才初步具备挂表条件,挂表单位郑州某某安装公司才于2021年4月19日通知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另补充,某某公司所做的承诺书中承诺的利息部分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当从法律上予以支持。
某甲公司辩称:一、某某公司对案涉工程延期存在过错。2021年1月8日某某公司的承诺书载明:从某甲公司处取得280万元资金支持并承担12%的年利率,计息周期自款到开始至工程验收合格且通水验收后结束。某甲公司接到承诺书后即协调某甲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付款给某某公司,但某某公司收到该款项后,迟迟未支付给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显然是案涉项目延期的重要原因之一。至于某某公司上诉称,其迟延支付该款给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原因,是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怕承担违约责任不收款,既无证据支持也有违常理。二、某某公司还存在提供合同及水表安装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及某某公司承诺,其负有某某水务公司2021年3月12日提供正式供水合同及2021年4月15日所有水表全部安装完成义务。但2021年5月28日监理单位开出的7万元工期延误罚款单证明,某某公司存在工期严重延误问题。三、某某水务公司等安装水表是某某公司的主合同义务,但事实证明其未做好协调工作。某某公司所称某甲公司自行施工立管及户表信息及数据线问题,若某某公司及时协调自某丙公司验收,及早发现问题整改,肯定不会出现工期延误、起码不会延误至2021年12月31日。四、某甲公司对某某公司提起的反诉请求,有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明显有失公允。由于某某公司导致的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已经给某甲公司带来被甲某乙实业有限公司索赔的事实存在,导致发包某乙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拖延结算某甲公司的工程款,给某甲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综上,鉴于某甲公司客观上存在上述重大经济损失,一审综合考量,驳回某甲公司反诉请求的同时,认定某某公司对其承诺书承诺的资金使用利息应当扣除,也算是对某甲公司的一点补偿。某某公司补充称违反公序良俗与事实不符。因为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款的支付是在彻底合格验收之后通水之后才予以支付其280万元的工程款。先期支付给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是某某公司自行认可的承担的合同义务。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甲公司支付原告某某公司工程款1,397,762.14元及该款利息(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7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某甲公司人员***发送郑州某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的照片,该照片中合同的主要内容为:郑州某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将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某街以西、**路**、故某路以北的某园二期自来水户表安装项目的自来水水表安装工程交给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安装施工,合同价款260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100%合同价款,暂定开工日期2020年10月20日,工程质保金20万元与工程款同期支付。该合同落款处显示签订时间2020年8月25日。
2020年11月24日,某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某甲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56的《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某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及绿化工程EPC工程项目供水工程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承接某甲公司位于**街**、**路**、**街**、故某路以北围合区**花园**期EPC项目供水工程,工程分包范围为包含但不限于承包范围内所有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交工等,分包范围自市政接入小区接口(含红线外市政管网接口)之后,至总阀门井(含总阀门井),阀门井至各楼栋外墙皮1.5m,含室外消火栓给水、景观给水、室内外水表、数据远传、智慧水务(不含主楼立管)等供水工程施工图中所有工作内容,本工程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合同包干价1,746,492.59元。
当日,某某公司(分包方、乙方)与某甲公司(承包方、甲方)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57的《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某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供水工程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承接某甲公司位于**街**、**路**、**街**、故某路以北围合区**花园**期项目供水工程,工程分包范围为包含但不限于分包范围内所有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交工等,分包范围自市政接入小区的总阀井之后(含总阀井),至生活水泵房,含水表前后阀门、生活水泵房及水泵房至各主楼的自来水管(不含主楼立管)等供水工程施工图中所有工作内容。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合同包干价为2,456,269.55元。
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第五条分包方式。1.分包方式:包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二次运输、包施工机械、包施工措施、包验收合格并通水、工程保修等所有费用的承包方式;2.本合同价款为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的固定总价合同,即一次性包干价,无签证费用,无设计变更费用,后期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主张任何费用。第六条工程款的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市政供水等相关部门验收通水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95%,本工程预留本合同价款的5%作为缺陷责任保修金,待保修期(两年)满后剩余保修金(三个月内)无息返还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按甲方财务要求提供等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财务收据办理财务手续,税金由乙方承担,财务手续办理完成后付款。以上款项均在建设单位资金到位后支付,乙方同意接受收承兑。第七条合同工期。1.工程签订合同后,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进场指令后次日起90日内完工。因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及停工的工期顺延。2.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考虑法定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施工组织,不以此为理由而影响工程进度与劳动力的上工量,因分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分包人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负责,并在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九条甲方职责。1.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堆料场地、施工电源及施工环境应满足施工规范的要求。2.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地下的各种管线的详细分布图。3.甲方负责施工期间现场施工协调。4.竣工验收后,甲方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造成的损坏由责任方负责维修达到乙方施工标准。5.甲方统一生活临建的搭设,电费、房租费由乙方承担(房租300元/间/月,卫生费40元/间/月,电费挂表按实计量),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第十条乙方职责。1.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随时接受甲方有关文件要求。2.保护施工现场的其它管线及市政设施。3.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4.施工中如发生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5.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遵守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现场工种相互交叉作业要合理避让。6.乙方在施工时,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施工内容,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7.乙方负责办理红线内外规划、破路、占道、路面恢复、新旧管道连接、管道施工、与市政管道接头等所有有关手续,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编号为20****57的合同显示:施工前乙方负责办理规划、破路、占道、与市政管道接头等有关手续)。8.乙方负责协调工程沿线可能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的关系。9.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二次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10.工程未经验收、交付甲方使用之前,乙方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以及合同要求对本工程负责免费保修和质量保证,如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15.各主楼的自来水立管管道由甲方负责施工,乙方负责立管管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材料选购等内容的指导,达到验收标准,乙方承诺本项目所有自来水设备、管道及其附件通过市政供水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通水。……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因建设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的,乙方保证连续施工。2.乙方逾期交工的,每延期一天应按照本工程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工程保修与维护。工程验收合格交工后的两年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工程免费提供质量保修。第十五条供水条件。工程竣工达到装表条件后,由乙方及时向城市供水单位提交用水户的详细资料及办理水表领用、注册及挂表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水表安装完毕进行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开始供水(因市政主管网无水或主管网不具备通水条件的除外)。第十六条其他。……4.施工期间,分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承包人对工程的管理要求。如分包人不能认真完成相关的管理要求,则每次分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从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并且分包人对不完成承包人管理要求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承包人进一步的赔偿。
同日,某甲公司因案涉工程需使用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水与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含税总金额230,667.41元。
2021年1月8日,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1.贵方与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市政管网对接合同,我单位承担230667.41(贵单位签订的合同总额)-144189.33(参考其他项目签订的合同总额)=86,478.08元,此部分费用从我方剩余工程款中扣除。2.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贵公司给予280万元资金支持,以协助我方将合同范围内所有水表安装完成,我单位同意此部分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付,同时我单位承担此部分资金年化12%的利息。计息周期从280万工程款付款到位开始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市政供水等相关部门验收通水后结束,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从我方剩余工程款中扣除。3.我方承诺贵方在市政管网对接合同工程款及280万资金到位后,2021年3月12日前提供正式供水合同;同时在2021年春节前将水表协调进场并安装完成室外水井所有水表,剩余水表在2021年4月15日前全部安装完成。如未完成我单位愿意接受1万元/天的处罚,并承担由于我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有后果。
2021年1月11日,某某公司(乙方)与某甲公司(甲方)签署《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由乙方负责采购及安装的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某园二期项目主楼总承包及室外工程EPC自来水专业分包内容,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乙方职责:1.负责施工1#-18#水暖井自来水支管改造及表前表后阀门采购及安装工作,保证主楼水暖井自来水验收通过。乙方保证主楼阀门及水表安装工作最迟于2021年4月15日完成;2.按照甲方要求加装人防区域自来水阀门,其中DN150型号15个,DN100型号12个,合计27个。乙方保证材料到位后15日内完成。甲方职责:1.甲方承担1#-18#水暖井自来水支管改造及表前表后阀门安装人工费14万元(含税);2.甲方承担1#-18#水暖井自来水支管改造及表前表后阀门安装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主材阀门及辅材变径、补芯、对丝、弯头等包干)相关费用13.5万元(含税),其余费用由乙方承担;3.甲方提供人防区域自来水阀门加装的相关材料,并承担人工费2万元(含税)。
2021年1月21日,某甲公司委托河南某甲实业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280万元。
某某公司提交的《收据》显示:2021年4月16日,郑州某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向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0万元。
2021年6月2日,某甲公司人员***通过微信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监理单位2021年5月28日出具的《罚款通知单》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某园二期EPC室外工程;致:某甲公司,事由:自来水市政对接的事宜;内容:你单位承建的某园二期自来水工程,按照5.14号签署的回迁项目日计划,要求5月17号自来水市政对接开始施工,但现场实际未进行施工落实。根据5月14号日计划,5月21日至5月28日期间工期仍严重滞后,现对你单位进行10,000元每天的经济处罚,共计7万元整,如仍落后,每延迟一天将累计进行罚款,一切因工期滞后所造成的村民回迁损失,由你单位全部承担。
2021年6月14日,某甲公司人员***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微信消息称“周五节前我已找经开区建设局领导协调,水表计划本周五前全部安装完成……”;6月15日下午,某甲公司人员***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其与案外人***(某甲公司称***系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张,主要内容为***向***发送“王总,锦程二期现在的进度是,园区内有住宅楼18栋,已经按照阀门组具备安装水表的楼有6栋,现水表已安装完成的有5栋楼,这个情况已经反映给锦程二期的甲方,让他们抓紧时间把剩余的12栋楼的阀门组安装完成,如本周无法完成阀门组的安装将影响水表安装进度。”
2021年7月5日,某甲公司人员***通过微信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主要内容为:日期2021年7月4日,项目名称: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某园二期工程,总包单位: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接受单位:某某公司,事由:现场自来水验收及正式供水合同严重滞后。致:某某公司,由你单位负责采购及安装的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某园二期项目主楼总承包及室外工程EPC自来水专业分包内容,经我方多次催促,已向你方设定完工及验收目标,你方至今不能按建设单位及项目部工期进度完成相关工作。现再次书面通知你方完成以下具体工作:1.2021年7月9日前拿到本项目的正式供水合同;2.2021年7月9日前组织相关验收单位进行现场最终验收,保证居民用水正常使用;3.积极配合剩余自来水工程未完成项、整改项以及通水验收相关事宜。如上述工作未能如期完成,我方将依据你方与我公司前期签订的合同及2021年1月8日签署的承诺书严格执行,费用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后续整改、追责等所有经济损失及协调工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处理(整改内容你方如果不配合我方将组织人员施工,费用从剩余工程款中双倍扣除),特告知你方。次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复微信称:“请你们配合到位,***让你们提供的资料尽快处理,推下去对谁都没有好处。户表信息我在开春的时候就和你们的人说了,并且一再强调,希望你们尽快处理”。
2021年7月7日,某某公司***通过微信与某甲公司人员***沟通案涉工程分支器、压力表等存在的问题,后***回复“处理过了,压力表都调过了”……。
2021年7月10日,某甲公司委托其方人员***向河南省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某园二期水质检验费6,000元。
2021年9月14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甲公司人员***发送微信“一、户表信息现在还没有提供过去。二、数据线没有公司不验收,当初谁给你说的没数据线不耽误验收麻烦你给他联系一下,我今天下午协调一下午也没成功,我一点办法也没有了。我已经尽我所能了,希望你们能很好地配合工作,我就是累死也办不成,我希望你能放下前嫌,配合我的工作,把事情办完了以后的事再说以后的!”***回复表情“握手”。9月16日,某某公司***再次与某甲公司***沟通没有数据线影响验收事宜。
2021年12月29日,案涉项目取得签署完毕的供用水合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将该合同拍照发给某甲公司人员***。
2023年3月30日,某甲公司向某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23年8月1日,某甲公司向某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某公司称:1.其公司于2020年8月份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具备安装水表条件,并经自某丙公司初步验收,其公司还协调自某丙公司安装水表,由郑州某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但由于某甲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户表信息和自某丙公司要求的数据线,导致户表安装实际延期,该延期与其公司无关;2.郑州某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260万元及质保金20万元实际由其公司承担,其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寻求资金支持280万元即是为了支付该280万元,但其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后,某甲公司未提供户表数据信息和符合要求的数据线以及某甲公司自行施工的立管存在问题,导致迟迟不能安装水表;3.其公司不清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通过市政部门等相关部门验收通水的具体时间,但该时间早于案涉项目的实际使用时间即2021年12月30日;4.其公司同意从某甲公司未付工程款数额中扣除案涉《承诺书》中第一项载明的合同差额86,478.08元;5.因某甲公司原因引起案涉项目工期顺延,从而导致计息周期拖延,故不应该再支付利息。
某甲公司称:1.郑州某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是由某某公司协调签署,其公司不清楚该合同的履行情况;2.其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中载明需由其公司施工的部分于2020年年底完工并通过验收,但因部分楼立管施工要求与自某丙公司验收要求不一致,后于2021年6月前整改到位;3.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通水。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某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及绿化工程EPC工程项目供水工程合同》《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某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供水工程合同》《情况说明》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某某公司、某甲公司一致认可某某公司已完成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上述两份合同包干价款及《情况说明》约定的合同外价款共计4,497,762.14元,某甲公司已支付310万元,剩余1,397,762.14元尚未支付,双方对前述事实均无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扣款项。1.管网合同价差86,478.08元。某某公司对该款项予以认可,亦同意扣除,故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主张从应付款中扣除该86,478.08元,依法予以支持;2.关于280万元的借款利息314,592.8元。某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某甲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载明,某某公司寻求某甲公司280万元资金支持以完成案涉合同范围内水表安装工程,某某公司承担该280万元付款到位之日至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市政供水等相关部门验收通水期间按照年化12%计算的利息,并同意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经查,某甲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委托河南某某实业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该280万元,案涉项目于2021年12月29日取得签署完毕的供用水合同,但某甲公司支付款项后,由于某某公司未及时支付郑州某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中的质保金,致使安装水表实际迟延,给某甲公司造成更多的利息损失,故某甲公司要求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利息314,592.8元,符合约定且未超过按照《承诺书》中承诺的利息标准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3.水质检测费6,000元,案涉合同约定的分包方式为包验收合格并通水、工程保修等所有费用的承包方式,该项费用系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通水的必须费用,故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要求从剩余未付款中扣除该6,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4.水表及附件和维修费用68,394.1元,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若质保期内发生质保范围内需维修的事项,某某公司应承担维修责任,但某甲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项目在质保期内发生了质保范围内需维修事项,某甲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通知了某某公司、并实际进行了维修,故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要求扣除水表及附件和维修费用68,394.1元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某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首先,某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某甲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某某公司承诺于2021年3月12日前提供正式供水合同,于2021年4月15日前安装完毕所有水表,同时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寻求28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支付郑州某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中的工程款及质保金,但某某公司提交的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显示郑州某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才交纳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20万元,根据某某公司关于该合同中工程款260万元及质保金20万元由其公司承担的陈述,某某公司对案涉工程水表安装延期存在过错;其次,案涉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负责案涉项目的楼立管施工,但由于某甲公司施工的楼立管与自某丙公司验收要求不一致,未能通过验收,某甲公司称其公司于2021年6月前将该部分整改到位,对案涉项目延期亦存在过错;最后,根据双方就案涉工程验收通过微信所进行沟通的记录,及某甲公司***向案外人***发送的微信信息内容,显示案涉项目因存在多种问题导致无法通过验收,且在安装水表过程中存在案涉工程部分楼栋阀门组未安装导致不具备水表安装条件而无法安装水表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分析认为某某公司、某甲公司对案涉工程延期均存在过错,且某某公司已就其过错向某甲公司承担了280万元的部分逾期利息损失,且某甲公司在本判决作出前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某某公司违约给其造成其他更多损失,故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因此,对某甲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990,691.26元及该款利息(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某某公司过高部分主张及某甲公司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宁安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990,691.26元及该款利息(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宁安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0元,由原告河南宁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3673元,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707元;反诉费8,235元,由反诉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某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情况说明及说明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付款证明。证明本案中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签订后,因为某甲公司自行施工的立管部分不能达到自某丙公司的初验标准,故不能进行挂表工作,自某丙公司不能收款,因此当时就没有支付相应的款项。经多次协调,直到2021年4月份,涉案项目现场才初步具备挂表条件。所以挂表单位郑州某某水电安装公司才于2021年4月19日通知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因此一审中以某某公司延迟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为理由扣付利息是错误的。某甲公司质证称:对上述情况说明、委托付款证明形式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证明内容不认可。郑州某某水电安装公司和某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利害关系,郑州某某水电安装公司是某某公司自行洽谈的、代其施工的单位,某甲公司并不清楚郑州某某水电安装公司的存在。从证据形式上看,显然是刚刚形成的。另外,该证明内容也不符合常理。一是没有自某丙公司的说明,二是作为收款单位,通常不存在不愿意接收工程款的情形。综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某甲公司对上述情况说明、委托付款证明形式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能否作为不予扣除280万元借款利息的依据,需结合其他事实及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依法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关于某某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扣除280万元的借款利息314592.8元问题。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某某公司寻求某甲公司280万元资金支持以完成案涉合同范围内水表安装工程,某某公司承担该280万元付款到位之日至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市政供水等相关部门验收通水期间按照年化12%计算的利息,并同意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承诺:在市政管网对接合同工程款及280万元资金到位后,2021年3月12日前提供正式供水合同;同时在2021年春节前将水表协调进场并安装完成室外水井所有水表,剩余水表在2021年4月15日前全部安装完成;如未完成我单位愿意接受1万元/天的处罚,并承担由于某某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有后果。但在某甲公司委托河南某某实业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该280万元后,案涉项目于2021年12月29日才取得签署完毕的供用水合同。且,由于某某公司未及时支付郑州某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中的质保金,致使安装水表实际迟延。故基于上述事实及原因,某甲公司要求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280万元产生的借款利息314592.8元,未超过《承诺书》约定的范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处理适当。某某公司上诉称系某甲公司所施工的立管不能通过验收才导致水表安装延迟。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20****57的《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某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供水工程合同》约定“各主楼的自来水立管管道由甲方(某甲公司)负责施工,乙方(某某公司)负责立管管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材料选购等内容的指导,达到验收标准,乙方承诺本项目所有自来水设备、管道及其附件通过市政供水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通水”,即某某公司对立管施工负责并达到验收标准。因此某某公司所谓的水表安装延迟的理由不能成立,以此抗辩不应承担借款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19元,由上诉人河南宁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履行账号:收款人:河南宁安某某有限公司,账号:4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支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要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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