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2民初198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关区人民大街**号阳光名家**幢**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