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91执保29号 申请人: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以自有的银行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62号大江原筑一期6#住宅(含6-1#商业用房)1层4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XX号,面积111.22㎡。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担保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