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4民初651号 原告:***,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额7350号***家6栋301、3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退还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