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阳光名家****房。
法定代表人:李生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金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102国道路南城建分局**号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金富,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19)第08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人民币662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123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名下的,位于范家屯镇富民▪东城尚品**房屋为:
(1)、位于范家屯镇富民▪东城尚品****楼:
丘地号:163-/f11-1,房号:01011、01012、01013、02011、02012、02013、02014、03011、03012、03013、01021、01022、01023、02021、02022、02023、02024、03021、03022、03023、01031、01032、01033、02031、02032、02033、02034、03034、03031、03032、03033、01041、01042、01043、02041、02042、02043、02044、03041、03042、03043、01051、01052、01053、02051、02052、02053、02054、03051、03052、03053、01061、01062、01063、02061、02062、02063、02064、03061、03062、03063、01071、01072、01073、02071、02072、02073、02074、03071、03072、03073、10181、01082、01083、02081、02082、02083、02084、03081、03082、03083、01091、01092、01093、02091、02092、02093、02094、03091、03092、03093、01101、01102、01103、02101、02102、02103、02104、03101、03102、03103、01111、0112、01113、02111、02112、02113、02114、03111、03112、03113、01121、01122、01123、02121、02122、02123、02124、02121、03122、03123、01132、01133、02131、02132、02133、02134、03131、03132、03133、01141、01142、01143、02141、02142、02143、02144、03141、03142、03143、01151、01152、01153、02151、02152、02153、02154、03141、03152、03153、01161、01162、01163、02161、02162、02163、02164、03161、03162、03163、01171、01172、01173、02171、02172、02173、02174、03171、03172、03173。(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
(2)、位于范家屯镇富民▪东城尚品****楼:
丘地号168-/f11-1,房号:01-101、01-102、01-103、01-104、01-105、01-106、01-107、01-108、010101、01011、01012、010102、010103、01013、02012、04011、01021、01022、01023、03021、01032、01033、02031、02032、03031、04031、01041、01042、02041、02042、03041、03042、04041、04042、01051、01052、01053、03052、04051、04052、01062、01063、02061、02062、03061、03062、04061、04062、03011。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区铁男村土地,不动产权证:20160380163、20160380164号,面积22856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区土地,不动产权证:**,面积36158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
(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公主岭市范家屯,位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区土地,不动产权证:**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
5、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艾晓莹审判员魏博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