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榆树富民养殖分公司、某某正大畜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2民初1051号
原告: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法高,山东省诸城市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榆树富民养殖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正大畜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榆树富民养殖分公司、被告**正大畜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0.00元,由原告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