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648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相州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新昱合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泊南路以北东南**生产路以西(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南孙乡泊南路以北东南**生产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新昱合禽业有限公司、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4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新昱合禽业有限公司、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4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