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82民初6306号
原告: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相州镇振兴街2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喔喔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金岭工业园金岭大道六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喔喔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85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85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喔喔喔013LED(3000K)调光防水禽类养殖灯系统40栋,合同总价款优惠后585200元。合同另约定,被告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甲方使用及工艺要求,或按双方签订确认的标准执行。货物验收后质保3年,在保质期内如有质量问题,被告无条件退换货。合同签订后,2020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货物。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货款。之后,原告将被告的养殖灯安装到第三人德州扒鸡养殖公司内使用。2021年9月份,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灯泡开始损坏,原告一直向被告要求维修更换,但被告迟迟不能解决问题。2021年11月30日,第三人德州扒鸡养殖公司向原告发送验收审计意见要求对其开关电源及灯泡进行维修。现原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维修义务,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喔喔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交付原告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调光防水禽类养殖灯系统10栋,该10栋养殖灯系统的品牌为“**”,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与双方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一致。被告**喔喔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告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的发货通知后15日内将货物交付原告;
二、已经交付的养殖灯系统被新的系统替换后,所替换下来的所有物品由原告自行处置,被告不再主***;
三、案件受理费9802元,减半收取4901元,财产保全费3521元,鉴定费75123元,三项共计83545元,由被告**喔喔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3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剩余53545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
四、双方应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若被告出现任意一项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就其享有的所有权利申请强制执行,并且由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0元;
五、原告潍坊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