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珲春金马技工学校,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23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13日出生,满族,珲春金马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珲春金马技工学校与被上诉人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4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珲春金马技工学校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珲春金马技工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珲春金马技工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上诉人珲春金马技工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