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珲春华镕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珲春华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边境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华镕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2404民初2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等文书,并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已采取必要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故经本院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崔 健
执行员 孙 超
执行员 王学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圣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