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4执保266号
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珲春***贸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吉2404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
本院查封被申请人珲春***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吉XXXXXX号)的车籍,期限为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保266号申请保全人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