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4民初3201号
原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秦学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珲春海之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战基,吉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海之玉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41840,因减少诉讼金额,退还41790元)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