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602民初1326号
原告:***,住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南平街全兴公寓第3幢后二层(人防办1、2号家属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
经营者:***,男,1963年9月3日生,身份证号为×××,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浑江区**道江镇黑沟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的经营者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原告自带推土机为其承建的位于集安市山城古城保护工程项目向山上运送石料,人车一体,每天1000元,被告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原告食宿及上下班交通运输。原告于2015年8月9日正式进入工地现场并开始作业。由于施工现场位于山顶,路陡,离食宿点较远(约5公里),每次上下班都由被告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两台车辆接送(一辆丰田4500,一辆大型铲车)。2015年8月10日晚5点下班后,工地现场的10余名工人准备回食宿地点,原告上了大型铲车。当时大型铲车上连同司机***在内(***与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是劳动合同关系,黑沟房屋维修队与亿达公司就该工程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一共坐了6人,在下山途中,大型铲车刹车失灵,加之司机操作不当,车辆失去控制,高速向山下冲去,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原告当晚在集安市医院进行简单会诊后就连夜被送往长春市,于2015年8月11日凌晨4点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进行救治,2015年8月30日出院,此次住院19天。出院当日回到白山市后即入通化矿业集团总医院继续治疗,于2015年11月6日出院,此次住院69天。根据医嘱于2015年11月4日至2015年12月21日和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4月6日两次入白山市中医院进行功能康复治疗,两次住院129天。
由于二被告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共计住院217天,共计花费医药费22万元(医药费已由被告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右侧肩关节脱位,右侧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右侧腋神经损伤,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股骨颈骨折,右侧股骨头骨折,右侧股骨头骨折,右侧跟粉碎性骨折,右侧足底开放性外伤,头部外伤,右侧额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额叶挫裂伤,右侧额部软组织挫伤伴肿胀,肺挫伤,肋骨骨折,胸部擦皮伤右侧眼挫裂伤,右侧眼睑气肿,右侧眶壁骨折,右侧眼睑裂伤,右侧第1、5掌骨基底骨折,右侧第5近节指骨骨折,并对原告右侧肩部及右侧股骨头进行了二处人工置换。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极大的痛苦。出院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项损失,但二被告相互推脱责任,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2628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70982.88元。对原告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主张至定残前一日)。
被告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将集安市山城保护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并与其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答辩人不认识也不知道***是谁,事发后答辩人才知道***是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雇佣。***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辩称:原告受伤系因铲车驾驶员违章操作致使车辆失控,原告跳车所造成,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答辩人都是用丰田4500越野车接送工人上下班,而没有用铲车。铲车是答辩人向山上送料使用。事发当天下午3时左右,铲车向山上送料,返回山下时在4时30分左右,并没有到工人下班时间。原告乘坐铲车下山,途中由于驾驶员个人原因导致车辆失控,原告跳车后受伤。如果原告乘坐丰田4500越野车下班就不会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经营的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前者将丸都山城遗址本体保护工程四标段工程(北城墙四号门十至六号门址)发包给后者施工,价款为757240元。后***联系***至工地上从事驾驶自带推土机运料工作,每日工资1000元。2015年8月10日晚5点后,***(站在驾驶室外)等五人乘坐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招用的***驾驶的铲车从工地下山时发生事故,在通化市中心医院简单救治后(支出费用1629.40元),于8月11日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期间行人工肱骨头置换术、全髋关节置换术,诊断为“右侧肩关节脱位、右侧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腋神经损伤等”,医嘱建议“全休叁个月”。特级护理3天、一级护理16天。支出费用143702.35元。8月30日转院至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治疗,11月6日出院,二级护理69天。支出费用41300.79元。另从2015年11月4日至12月21日、2016年1月15日至4月6日两次入白山市中医院进行功能康复治疗,期间均为二级护理。两次康复治疗的费用以现金支付合计17082.35元(5290+7890.55+2541.80+1360),以***和其妻子***名义从医保统筹基金核销合计21694.12元(7909.46+11703.65+2081.01)。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前述***的住院和康复治疗支付了203714.89元(1629.40+143702.35+41300.79+17082.35)的费用,另因***住宿支出90元、担架费支出2270元、经***妻子***、女儿***之手以住院费、生活费、药费名义借款支出合计17900元。***的工资均已结清。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吉林三源司法鉴定所就其所受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吉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70号人体伤残程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因从高处坠落摔伤头面、胸部及右侧肢体,致右肩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腋神经损伤,三角肌瘫痪,右上肢功能丧失70%,伤残程度已构成标准中的捌级伤残;致右髋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右下肢功能丧失60%,伤残程度已构成标准中的捌级伤残”。原告因鉴定支出2955.10元。另案外人***向集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与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15)集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服,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6)吉05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视听资料、出院诊断书、住院病历首页、诊断书、长期医嘱单、护理证明、民事判决书、劳务分包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保险单、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作为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资格,故***可以雇佣原告至工地从事驾驶推土机运料工作,案外人***也是受雇于***。对于事故的发生,首先***对工地和人员疏于管理,负有过失,应承担其雇员致人损害的后果。其次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并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理应知晓却违法分包,应与***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原告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理应认识到驾驶室外并非适当的乘坐位置,且铲车从山上向下行驶,可能具有一定的惯性,其以放任的态度而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对其自身受伤负有过失。经综合考量,确认二被告就原告的损失连带承担50%的责任,原告自负5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误工费61125.03元(按建筑业日工资标准156.33元计算,误工391天)、护理费28513.52元(按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日工资标准120.82元计算,一级护理19天、二级护理19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9.02元(24009.86×20×3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另有医疗费225409.01元(21694.12+203714.89),共计514816.58元,其50%即为257408.29元。剔除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用203714.89元、住宿支出90元、担架费支出2270元、借款支出17900元,尚余33433.40元,须由二被告连带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给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3433.40元,被告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17.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370.02元。
鉴定费2955.10元,由原告负担1477.5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147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