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6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南平街全兴公寓第3幢后二层(人防办1、2号家属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住所:七道江镇。 经营者:***,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被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以下简称黑沟维修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与亿达公司、黑沟维修队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划分是错误的。 亿达公司辩称,亿达公司将工程劳务发包给黑沟维修队,双方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黑沟维修队有维护施工的资质,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亿达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亿达公司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也不应承担对***的赔偿责任。综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比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维持原判。 黑沟维修队辩称,***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黑沟维修队没有安排***乘坐铲车下班,***乘坐铲车是其个人行为,与黑沟维修队没有任何关系。事发后,黑沟维修队积极安排救治***,并承担了***的全部费用,***作为雇员在本次事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比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7月29日,***与亿达公司口头约定,***自带推土机为其承建的位于集安市山城古城保护工程项目向山上运送石料,人车一体,每天1000元,亿达公司提供***食宿及上下班交通运输。***于2015年8月9日正式进入工地现场并开始作业。由于施工现场位于山顶,路陡,离食宿点较远(约5公里),每次上下班都由亿达公司提供的两台车辆接送(一辆丰田4500,一辆大型铲车)。2015年8月10日晚5点下班后,工地现场的10余名工人准备回食宿地点,***上了大型铲车。当时大型铲车上连同司机***在内(***与黑沟维修队是劳动合同关系,黑沟维修队与亿达公司就该工程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一共坐了6人,在下山途中,大型铲车刹车失灵,加之司机操作不当,车辆失去控制,高速向山下冲去,造成***严重受伤。***当晚在集安市医院进行简单会诊后就连夜被送往长春市,于2015年8月11日凌晨4点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进行救治,2015年8月30日出院,此次住院19天。出院当日回到白山市后即入通化矿业集团总医院继续治疗,于2015年11月6日出院,此次住院69天。根据医嘱于2015年11月4日至2015年12月21日和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4月6日两次入白山市中医院进行功能康复治疗,两次住院129天。由于亿达公司、黑沟维修队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受伤,共计住院217天,花费医药费22万元(医药费已由亿达公司支付)。此次事故给***造成右侧肩关节脱位,右侧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右侧腋神经损伤,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股骨颈骨折,右侧股骨头骨折,右侧股骨头骨折,右侧跟粉碎性骨折,右侧足底开放性外伤,头部外伤,右侧额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额叶挫裂伤,右侧额部软组织挫伤伴肿胀,肺挫伤,肋骨骨折,胸部擦皮伤,右侧眼挫裂伤,右侧眼睑气肿,右侧眶壁骨折,右侧眼睑裂伤,右侧第1、5掌骨基底骨折,右侧第5近节指骨骨折,并对***右侧肩部及右侧股骨头进行了二处人工置换。给***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极大的痛苦。出院后***多次找到亿达公司、黑沟维修队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项损失,但亿达公司、黑沟维修队相互推脱责任,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综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亿达公司、黑沟维修队连带赔偿***护理费2628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70982.88元。对***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由亿达公司、黑沟维修队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主张至定残前一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亿达公司与***经营的黑沟维修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前者将丸都山城遗址本体保护工程四标段工程(北城墙四号门址至六号门址)发包给后者施工,价款为757240元。后***联系***至工地上从事驾驶自带推土机运料工作,每日工资1000元。2015年8月10日晚5点后,***(站在驾驶室外)等五人乘坐黑沟维修队招用的***驾驶的铲车从工地下山时发生事故,在通化市中心医院简单救治后(支出费用1629.40元),于8月11日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期间行人工肱骨头置换术、全髋关节置换术,诊断为“右侧肩关节脱位、右侧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腋神经损伤等”,医嘱建议“全休叁个月”。特级护理3天、一级护理16天。支出费用143702.35元。8月30日转院至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治疗,11月6日出院,二级护理69天。支出费用41300.79元。另从2015年11月4日至12月21日、2016年1月15日至4月6日两次入白山市中医院进行功能康复治疗,期间均为二级护理。两次康复治疗的费用以现金支付,合计17082.35元(5290+7890.55+2541.80+1360),以***和其妻子***名义从医保统筹基金核销合计21694.12元(7909.46+11703.65+2081.01)。亿达公司为前述***的住院和康复治疗支付了203714.89元(1629.40+143702.35+41300.79+17082.35)的费用,另因***住宿支出90元、担架费支出2270元、经***妻子***、女儿***之手以住院费、生活费、药费名义借款支出合计17900元。***的工资均已结清。应***申请,该院依法委托吉林三源司法鉴定所就其所受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吉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70号人体伤残程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因从高处坠落摔伤头面、胸部及右侧肢体,致右肩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腋神经损伤,三角肌瘫痪,右上肢功能丧失70%,伤残程度已构成标准中的捌级伤残;致右髋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右下肢功能丧失60%,伤残程度已构成标准中的捌级伤残”。***因鉴定支出2955.10元。另案外人***向集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与亿达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亿达公司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15)集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亿达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黑沟维修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服,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6)吉05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资格,故***可以雇佣***至工地从事驾驶推土机运料工作,案外人***也是受雇于***。对于事故的发生,首先***对工地和人员疏于管理,负有过失,应承担其雇员致人损害的后果。其次黑沟维修队并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亿达公司理应知晓却违法分包,应与***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理应认识到驾驶室外并非适当的乘坐位置,且铲车从山上向下行驶,可能具有一定的惯性,其以放任的态度而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对其自身受伤负有过失。经综合考量,确认亿达公司、黑沟维修队就***的损失连带承担50%的责任,***自负5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各项损失如下:误工费61125.03元(按建筑业日工资标准156.33元计算,误工391天)、护理费28513.52元(按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日工资标准120.82元计算,一级护理19天、二级护理19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9.02元(24009.86×20×3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另有医疗费225409.01元(21694.12+203714.89),共计514816.58元,其50%即为257408.29元。剔除亿达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用203714.89元、住宿支出90元、担架费支出2270元、借款支出17900元,尚余33433.40元,须由亿达公司、黑沟维修队连带给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给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3433.40元,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74.54元减半收取,由***负担417.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370.02元。鉴定费2955.10元,由***负担1477.5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1477.55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亿达公司、黑沟维修队均没有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数额提出异议,***仅就一审法院责任划分不合理提出上诉,故本案仅围绕***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院认为,黑沟维修队自认因其单位雇佣的司机***驾驶铲车载乘***等人下山途中,因***违章操作致使车辆失控,***跳车而摔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雇主黑沟维修队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亿达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黑沟维修队,故应与黑沟维修队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应当知道铲车外禁止站人,而且案发当时***载乘***等人从山上往山下行驶,使***置身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对造成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本案中责任分担酌情考虑为黑沟维修队承担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承担比例为7∶3,即黑沟维修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14816.58×70%=360371.61元),剔除亿达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用203714.89元、住宿支出90元、担架费支出2270元、借款支出17900元,尚余136396.72元,由黑沟维修队给付,亿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 二、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给***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36396.72元,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21.77元,由***负担884.86元,白山市浑江区黑沟房屋维修队、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3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