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发,***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馨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60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判决书,执行内容为工程款75万元、诉讼费5650元,合计755,65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经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后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罚款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并与申请人沟通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执9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