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馨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50462218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发,***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馨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0540798295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住白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60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判决书,执行内容为工程款75万元,案件受理费565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经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扣划***执行款12813元,并执行给申请人。后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并与申请人沟通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