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4民初4601号
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5层50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民路12号。
负责人:***。
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5.86元,减半收取8472.93元,由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