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2民初431号
原告:方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XX。
被告:咸阳XX,注册地址咸阳市。
负责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公司诉被告咸阳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X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公司撤回对被告咸阳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尚未缴纳,故本院无需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