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12民终2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审被告:肇东市公安局,住所地,肇东市行政办公中心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原审被告肇东市公安局(以下简称肇东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3)黑128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佳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方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原审被告肇东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禾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3)黑128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2、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公司未向方正公司申请验收属事实认定不清。一审中,上诉人提交证据,证实2023年6月上诉人起诉前,已向方正公司发送《催款函》,该催款函中明确载明“截至2021年9月30日前施工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我公司己全部完成,已经达到验收标准。并且我公司己经把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内页部分全部资料整理好交给贵公司。并多次与贵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要求验收,均未得到回应。”被上诉人方正公司于2023年6月5日收到上述函件。同时,上诉人此前也多次通过微信要求方正公司验收付款。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己举示上述证据的情况下,以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方正公司申请验收为由,不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施工日志、施工图片以及施工统计表、微信记录。因施工日志、施工图片等内容均来源于“肇东雪亮工程施工群”以及佳禾公司郭某与方正公司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施工日志、施工照片及工程量统计表系在方正公司参与下形成的。且在施工过程中每日发送在施工群中,方正公司已接收到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一审判决未予采信错误。一审庭审答辩时,方正公司己就除双方有争议的110个摄像头外的其余工程量予以承认,并且明确陈述,其已经于2021年10月向肇东市公安局申请验收。说明方正公司自认其对肇东市公安局发包的“雪亮工程”已施工完成。故一审判决未予采信事实不清。退一步讲,一审中除110个摄像头安装施工内容对应的127,114.49元工程价款外,方正公司对其余合同内施工内容及对应的价款并无异议。就方正公司无异议的部分,一审判决未予支持错误;三、方正公司关于本案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抗辩不能成立。因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名称为“肇东市雪亮工程整改施工项目”,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为本案涉及的佳禾公司分包部分的内容。故如按方正公司的意见,其与肇东市公安局之间的任何纠纷所产生的不能验收的后果均会对佳禾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显然对上诉人公司不公平,不应被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请,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方正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从未向答辩人公司申请验收。同时,本项目使用人为肇东公安局,我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满足我公司与肇东市公安局的合同需求。因此被答辩人工作是否达到合同目的,满足使用标准不应由答辩人公司认定。而答辩人公司已在2021年10月向肇东市公安局申请验收,系肇东市公安局一直未对验收进行确认答复。拖延验收,拖延支付合同款,导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合同履行受阻,违约责任不在答辩人。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二、被答辩人所称的施工日志、施工照片确属其自制,也未经答辩人公司确认。未确认原因前面已经讲过,答辩人公司在未得到肇东公安局验收前无法确认该施工工作是否满足标准,且答辩人公司已经向肇东市公安局提起了验收申请,系肇东市公安局一直没有给验收。同时答辩人公司向肇东市公安局提起验收申请不代表认可佳禾公司的工作成果。验收申请是申请公安局作为使用人来确认佳禾公司的工作成果,我公司再将成果反馈佳禾公司;三、110个摄像头未安装的事实,各方均认可。但该摄像头未安装并非答辩人责任,时至今日,肇东市公安局也没有确认该110个摄像头的安装点位以及提供基础的通电通网等施工便利条件;四、涉案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交等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甲方财务部门确认,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佳禾公司至今未开具735,000元的发票给到答辩人,因此答辩人有权拒绝付款,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合同签订后,答辩人恰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佳禾公司的诉请金额不应支付,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肇东市公安局答辩称,一审判决驳回佳禾公司对肇东市公安局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上诉人仅对方正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故答辩意见同一审意见一致。同时根据方正公司的答辩意见补充一点,首先,方正公司强调肇东市公安局申请验收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以方正公司单方作出申请验收就能确定案涉工程已实际完成。需要施工单位向监理以及业主提交内、外业资料。至今为止,答辩人和监理公司也没有收到方正公司提交的任何关于涉案工程的内外业资料;其次,肇东市公安局并没有拖延验收。事实上,在案涉工程尚不具体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下,肇东市公司局为尽快完成施工,向方正公司提前拨付了9,000,000元。而且根据方正公司与肇东公安局签订的合同约定,申请验收之后,并不是结算的条件,要对平台软件试运行三个月最后验收。故对方正公司的答辩不予认可。
佳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共计735,000元及利息(以735,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利率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2019年8月9日,肇东市公安局在政府采购信息网发布肇东市公安局肇东市雪亮工程设备及安装项目中标公告,公告显示:项目名称为肇东市雪亮工程设备及安装项目,采购单位为被告肇东市公安局,中标单位为被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总中标金额为21,095,176.43元,工期为120日历天。方正公司中标后将项目分包给案外人。2021年3月,方正公司与案外人发生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推进,方正公司就肇东市雪亮工程整改施工一事与原告约定由原告进行整改和新建。2021年9月,原告与方正公司补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肇东市雪亮工程整改施工项目,合作方式为劳务承包,施工工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合同总金额为1,05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7日内,由方正公司预付30%,即315,000元,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方正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70%尾款,即735,000元。方正公司依约支付30%工程款315,000元,工程余款735,000元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未向被告方正公司申请验收,双方未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及结算,原告提交法庭的施工日志、施工照片和工程量统计表均为自制,未经被告方正公司确认,不能证实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方正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共计735,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方正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肇东市公安局主张支付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被告肇东市公安局在欠付被告方正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原告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庭审中,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对于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施工的肇东市雪亮工程整改施工项目中,有110个摄像头没有安装,费用为127,114.49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扣除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315,000元和上述未施工部分费用后,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07,885.51元(1,050,000元-315,000元-127,114.49元)。二审庭审中,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肇东市公安局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并于庭审后向本院递交书面放弃利息的请求。
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前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将其通过中标方式从肇东市公安局承包的肇东市雪亮工程设备及安装项目工程未完成部分的肇东市雪亮工程整改施工项目工程以劳务承包方式承包给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固定总价1,0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30%,即315,000元。二审庭审中,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有110个摄像头没有安装,费用为127,114.49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故扣除已支付费用和未完成部分费用外,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07,885.51元。关于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已在2021年10月向肇东市公安局申请验收,系肇东市公安局一直未对验收进行确认答复,拖延验收,拖延支付合同款,导致其公司与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按双方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也收到了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其递交的请求验收的相关材料,且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自认其公司在2021年10月向肇东市公安局申请验收的项目中包含本案涉案工程,故肇东市公安局没有验收不是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对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施工工程不组织验收,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又因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案涉工程需待肇东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剩余款项,同时,从肇东市公安局答辩的内容看,是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验收的内、外页资料等相关手续,导致无法验收,即怠于验收的责任在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故本院对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辩理由不予采信。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二审中,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并不要求肇东市公安局承担责任,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但对证据采信有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3)黑128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
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07,885.51元;
三、驳回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939元,由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0元,由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9,878元,由哈尔滨佳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