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民终9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软件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上诉人某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8民初38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软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软件公司无需向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3705.75元;2.唐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某软件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制度已通过公司民主程序,并以全员邮件形式通知到唐某。2.一审庭审中已经查实唐某使用异地发票报销餐费、考勤记录不符合加班标准,足以认定其存在虚假报销行为,达到严重违纪程度。当前经济下行,企业经营严重不景气,这是某软件公司严查考勤、报销的背景。一审判决的35万余元赔偿超出了某软件公司目前的支付能力,将产生较大的经营压力,给人事安排造成影响。希望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情形下支持某软件公司的请求,或尽可能予以调解,定纷止争。
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1.某软件公司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未通过民主程序,该规章制度应属无效。2.唐某加班事实已经某软件公司认可,且报销发票正规合法,发票已通过某软件公司内部领导审批,但某软件公司没有打款,因此唐某存在加班,没有虚假报销。
某软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方无需支付唐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工资差额270元;2.我方无需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3705.75元;3.本案诉讼费由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入职时间:唐某在某软件公司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2月15日起算。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某软件公司与唐某签订有自2022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工作岗位:离职前担任智慧警务事业部产品中心时空数据服务部部门副经理。
四、工作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五、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23年4月14日某软件公司向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载明:“由于您严重违纪,依据劳动法规及公司奖惩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双方于2022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4月18日解除,公司为您缴纳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均截止至2023年4月。您的最后待岗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公司安排您在4月17日(共计1个工作日)休完剩余的1天可倒休假期,……请您于2023年4月18日之前登录……”。某软件公司与唐某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18日解除。
六、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12196.75元。
七、费用报销情况:双方均确认某软件公司规定节假日及工作日20:00后加班的,可申请报销加班餐费。2023年2月21日唐某提起报销申请,申请内容为:报销事由为“齐齐哈尔监狱项目三维数据处理工作加班餐费报销”,贴票费用金额为2730元,费用类型为职工福利费,费用明细均为餐饮服务,事由说明为加班餐费,分别为2023年1月4日晚餐(7人)、2023年1月5日晚餐(7人)、2023年1月6日晚餐(7人)、2023年1月7日-1月8日中餐、晚餐,(7人)、2023年1月12日-1月13日,晚餐(7人)、2023年1月14日-1月15日中餐、晚餐(7人),后附发票为东莞市尼罗河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餐饮服务餐费发票,上述费用报销申请经某软件公司逐级审批通过。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报销所涉期间唐某等人在河南郑州工作,亦确认某软件公司并未向唐某支付前述2730元报销款。
八、餐补情况:2023年2月16日某软件公司向唐某发送工资条时,注明午餐补助270元+出差餐费270元。双方均确认唐某2023年1月实出勤9天,其午餐补助标准为每出勤日30元。某软件公司主张因电子表转出系统出现问题,导致2023年1月全公司员工的出差餐费均显示为270元,当月唐某并未出差,不享有每出勤日90元的出差餐费。唐某不予认可,表示270元出差餐费并非当月的出差,而是之前的,经法院询问其具体出差时间及地点,唐某表示其记不清了,当时经过相应审批。
九、仲裁请求:唐某以要求某软件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十、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3]第1309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某软件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二百七十元;二、某软件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十五万三千七百零五元七角五分;三、驳回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软件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唐某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十一、某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1、我方无需支付唐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工资差额270元;2、我方无需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3705.75元;3、本案诉讼费由唐某承担。
某软件公司主张及证据:某软件公司主张双方于2022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唐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其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其公司认为京海劳人仲字(2023)第13092号裁决书中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具体如下:1、唐某切实存在虚假报销行为,且在仲裁庭审中,唐某仍不认为其行为存在错误,主观恶意性明显。2、其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制度规定已经公司民主程序,并通过全员邮件形式已通知到唐某。故其公司以唐某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软件公司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
1、打卡记录。显示2023年1月“智慧警务事业部-产品中心-时空数据服务部”唐某等7人的打卡记录,显示该月部分下班打卡时间晚于20:00,其中涉及到申请报销对应日期1月4日至8日、12日至15日期间下班打卡时间晚于20:00的记录为1次,对应员工为唐某。唐某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春节前夕沈阳分公司发来项目需求,为了加快进度,最终由其部门7人一周内进行及加班完成,因某软件公司加班申请程序麻烦且不支付加班费,其等人每天定闹钟打卡,怕遗忘打卡被公司当作旷工处理,才会造成无法看到加班打卡记录的时间。
2、电子邮件打印件若干。其中:(1)显示2022年8月16日某国际财务部向唐某等人发送内容为“某国际费用管理规则V6.2版”的电子邮件,规则中列明报销费用的类别、审批流程等相关规定。(2)显示2022年6月8日某国际总办会向唐某等人发送内容为“关于某国际2022年制度发布通知”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中《某软件公司员工纪律及奖惩制度》第十条“严重违纪行为”载明:“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全公司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程度的不同相应给出以下处罚:(一)记过,扣减7-12个月的绩效奖金;(二)记大过,……(三)降职,……(四)撤职,……(五)辞退;(六)开除,……”;邮件附件中《某软件公司员工处罚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严重违纪”第(三)款载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违纪,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第十条第六款规定予以开除,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3、利用职位上的便利,在项目中存在恶意舞弊、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不限于虚假验收、虚假采购、隐瞒项目真实情况,人为调节个人或部门利润,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9、有其它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的违纪行为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稽查组研究实施处罚。”唐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亦不存在相应行为。
3、违纪行为处理单。显示2023年4月14日某软件公司向唐某作出,显示“唐某常驻工作地为郑州,其在汇联易提交的……加班餐费,共计2730元。……向员工询问发票与工作地不匹配的原因时,员工自述部门员工集体加班就餐,就餐店铺没有发票,故他找了其他发票用来报销。……经查考勤数据显示,1月4、5、6、12、13工作日期间,唐某仅1月5日符合加班餐费条件,任某某、……均无符合加班饭餐费条件的日期;……唐某上述违纪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司管理制度虚报加班餐费,其发票弄虚作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个人谋取私利,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风险。……”落款处显示审批人员签字。唐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收到的违纪行为处理单是空白的,无任何审批。
4、《某软件公司相关制度修订工会意见》。显示2022年5月17日某软件公司工会组织并主持工会会议,会上人力资源部代表介绍了近期拟决定制定或修订的《某软件公司员工纪律及奖惩制度V6.0》;《某软件公司员工处罚制度实施细则V1.0》;……公司工会认为,上述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综上,公司工会对上述规章制度已不持异议,希望加强对制度的宣导工作……。落款处显示加盖某软件公司工会印鉴,2022年5月17日。唐某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唐某辩称及证据:不同意某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一、我不存在违纪行为,某软件公司解除其与我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2023年1月4日至15日期间,由于某软件公司齐齐哈尔监狱项目紧急,我带领部门员工加班加点工作,并先行垫付期间的加班餐费,以上事实属实;我在自己垫付金额范围内申请报销,本质上是向公司索回本应由公司支付而自己先行垫付的自己的钱,没有谋取私利,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及风险;我在公司规定的餐标范围内申请报销,某软件公司层层审批予以通过,表示认可我的报销行为。故,我不存在违纪行为。在我不存在违纪行为的情况下,某软件公司的行为又不符合《某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员工处罚制度实施细则V1.0》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属于与该规章制度所列严重违纪行为性质相当的情形,某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某软件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该规章制度无效。某软件公司应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为经过上述民主程序制定进行举证,而某软件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仅提交了工会对于其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的意见,以上不足以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法定的民主程序。故而,某软件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其据此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综上,请求驳回某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唐某就其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
1、电子邮件打印件。其中:(1)显示2023年4月14日某国际人力资源部向唐某发送电子邮件称“根据你的相关违纪行为,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公司拟决定对你进行辞退处理。……”(2)显示2023年4月14日唐某回复邮件称“各位领导:关于‘齐齐哈尔监狱项目三维数据处理工作加班餐费报销’的事宜,给予我严重违纪,辞退处理的意见,我提出严正的抗议!1、因项目工作工期紧,且临近春节假期,所以我们部门(地图数据服务部+无人机航摄组)7人,在2023年1月4-15日期间,(分别为1月4、5、6、7、8、12、13、14、15日共9天7人,连续加班加点工作,我负责此项目地图数据业务部分的工作,所以在此期间的加班餐费由我先行垫付,这项目隶属于沈阳公司,项目经理及负责人:仇某、刘某可以证明我们的工作加班情况。2、‘发票与工作地不匹配的原因’因为有点外卖、及一些街面小餐馆,这些小餐馆本身就没有发票,所以‘个人消费其他的餐费’发票用来报销;我为公司项目实施进度,先行垫付了部门其他人加班的餐费,公司还以此给我违纪处理,我抗议。3、公司对我的‘违纪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司管理制度虚报加班餐费,且发票弄虚作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个人谋取私利,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及风险’,我提出的疑问如下:1)加班报销餐费每人每餐30元,我没有虚报加班餐费;2)我报销的餐饮发票是通过国家税务局验证通过的,怎么就弄虚作假了?3)我的这个报销单……目前还没有给我打款,请问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及风险了?4)如果公司认为此报销单不符合公司的报销规定,公司有这么多领导审批环节,完全可以拒批来处理,为什么在公司给我发‘强制待岗通知’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来进行报销单审查环节,之前公司在报销制度汇联易上审批环节也没有人力资源部的审批节点?……(3)显示chen_meiqin@founder.com.cn、zhang_yadong@founder.com.cn、renyuanyuan@founder.com.cn、sun_xiang@founder.com.cn、yang_xiaoli@founder.com.cn等人员转发前述邮件,向唐某、某国际人力资源部等人员发件称“项目加班情况及加班就餐情况属实”。唐某主张以上为报销所涉人员对报销事项的说明,可见其申请报销的事项及金额属实。某软件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2、录音。唐某主张为2023年4月20日其与某软件公司人力张某之间的对话,显示内容为:“唐:我冤枉了,我这个事实,我们确实加了班,我报销我自己认为我也是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也没有超额,加班我也加了,钱而且不是我一个人的费用。张:我只能这么说,首先来讲,我是相信你们肯定是有这种行为的,只不过就是因为所谓的不严谨,或者说跟上级领导其实可能是私下沟通的,而且其实一定也是部门同意的,然后你才可能说我拿一个票去抵,但是问题是你中间的这个没有办法去证明你的清白,导致人家现在就抓着你这个不放,抓着你这个不放也确实是为了枪打出头鸟,就是所谓的杀鸡给猴看。……唐:打了个电话问了一下说你异地票什么问题,我就解释说我当时吃饭没有票,然后我是找不是票,是我找我的朋友别人吃了饭了,我让他替我开了一些票,未来公司就报销,每人30块钱,我是正常的是这样去报的递交,提交完了以后报销单就在一级一级的审批全部通过,一直通到财务部到代发放的单,但这个流程审批,每个领导去审批的领导难道都不知道报销单写的是加班餐费吗?他如果不认为我加班,他为什么不能拒绝我?财务如果认为我异地的发票不能在这下面报,为什么不拒绝我?不给我驳回,公司有驳回机制的。……张:我先把批你这报销单的这些上级领导先处理了再处理你吗?那不先处理,你们这个怎么可能先处理再处理他们对吧?一定是先处理你,这个是流程和顺序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唐:而且这个规定财务的报销我也觉得没有问题吧,也不是这一次这样报,那也不是我一个人,我不知道别人会不会这样报。张:我知道我也不管,我也知道以前都是这么做的,我也知道可能你也是私下一定是得到部门的许可了。……公司认为你出头了,……这就是你自己把自己出头了,懂吗?你所有的日常的积累都是你觉得我是大哥哥,我在这个部门我能力强,我要带着这些小女孩,是什么让你形成的这些概念。……”录音后续双方针对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某软件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人员身份、时间,但表示录音内容是双方协商如何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话语比较随意,不能完全代表公司的意见,且录音不完整。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某软件公司以唐某虚报加班餐费构成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就此,其一,唐某申请报销2730元的事由明确载明为加班餐费,并上传餐费单据,已得到某软件公司逐级审批通过。其二,录音中显示某软件公司人事称“我也知道以前都是这么做的,我也知道可能你也是私下一定是得到部门的许可了”。其三,某软件公司实际未向唐某支付上述报销费用。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为本案情形尚未达到某软件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利用职位上的便利,在项目中存在恶意舞弊、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不限于虚假验收、虚假采购、隐瞒项目真实情况,人为调节个人或部门利润,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有其它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的违纪行为”的程度,故某软件公司将唐某辞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3705.75元。
关于工资差额一节。某软件公司向唐某发送的2023年1月工资条中显示出差餐补270元,经核实当月出勤,2013年1月唐某并无出差情形。唐某虽表示系此前的出差餐补,但经法院询问,其表示记不清楚出差地点及时间,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法院采纳某软件公司的主张,认定某软件公司无需向唐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工资差额27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软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3705.75元;二、确认某软件公司无需向唐某支付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27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围绕某软件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软件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软件公司以唐某虚报加班餐费构成违纪为由单方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某软件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其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查,虽唐某找来其它发票当作郑州出差加班餐费发票予以报销,但该做法系某软件公司之前的习惯做法,唐某的报销申请也得到某软件公司相关负责人逐级审批通过。故唐某前述行为不构成某软件公司《员工处罚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利用职位上的便利,在项目中存在恶意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且某公司并未向唐某支付报销费用,唐某的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某软件公司以此为由将唐某辞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某软件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某软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某软件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正确,某软件公司应当向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一审法院确认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符合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某软件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对本案处理结果并无影响,本院不再一一论述。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软件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