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1988号之一
原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国际大厦5层5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3楼A区03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8.90元,财产保全费为2,172.60元,由原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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