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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19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国际大厦5层5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3楼A区03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219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随之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520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