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1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璞华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璞华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