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322民初283号
原告:辽宁树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梨树县美宜佳业一期东侧门市一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树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树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案涉受理费931元、保全费824元,由原告辽宁树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祝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