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5民初5238号
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京路59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M79C2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涞南县扒齿港镇***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06810864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2、判令被告5万元货款自2019年4月26日起、5万元货款自5月2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定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供货被告GPF20型牧场抛粪机,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定金4万元,余款2019年4月25日支付5万元,2019年5月25日支付5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上述抛粪机送达交付被告。但被告收货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合同约定,拒不支付货款,属于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到庭当事人同意采取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裁决本案。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3月30日,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网签《定购合同》一份,被告购买原告出产的型号为GPF20多功能拖车一台,价款140000元,定金为40000元,2019年4月25日之前支付50000元,尾款于2019年5月25日前付清;合同还约定:“……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为按行业标准或厂方标准执行;……四交货时间:设备定金款汇至指定账户后,次日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12个工作日完工;五、运输方式:代办运输;六、货物到达站及费用负担,供方承担运费。卸货需方负责,需方提供起重机配合,供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收货地址:滦南县扒齿港镇***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联系人:***;七、验收方式为按本公司产品标准及说明书和装箱单验收交货,如需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交货后十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认可;……”。当日,被告支付原告定金40000元。
被告于2019年4月11日前收到原告提供的多功能拖车一台。2019年4月25日、5月25日被告均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9年10月15日在与原告公司经理的微信聊天里提出产品存有质量问题。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拒收;本院承办法官通过与被告负责人***电话(电话号码139××××9599)联系,被告同意用彩信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被告在接到诉讼文书后,未到本院应诉,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也未到庭,拨打其电话也无人接听。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合同两份、定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多功能拖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原告在被告支付定金后,向原告交付了定购的产品,被告也接收了该产品,被告在收到产品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的货款,被告拖欠不予支付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有关拖欠货款的利息,可自拖欠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多功能拖车款100000元;
二、被告**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合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