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285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京南路59号甲。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中的关于“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对被执行人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作出了西环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罚款贰拾万元整,限于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作出的西环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9年5月15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之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作出的西环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作出的西环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葛 贞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