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2500号之二
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南京南路59号甲。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呼和浩特市***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620元,总计3770元,由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