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错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530民初41号
原告:***,男,藏族,住西藏自治区错那市。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泸州有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
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泸州有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有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属于原告***依法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