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奥顺华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711号 原告:天津奥顺华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翰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栋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奥顺华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奥顺华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奥顺华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奥顺华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