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天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天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08执5号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西三路工二区十七栋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26964394G。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8)兵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5067.79元(含申请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