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天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1301民初24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第十四师昆玉市。 被告:石河子市天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工二区西三路17栋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天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劳务费给付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