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916号
原告:*****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北六路20小区2-8地。
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忠,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天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三路工******。
原告*****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天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审 判 长 冯浩楠
人民陪审员 姜少华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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