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2民初380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元颖,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路南8院。

法定代表人:胡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琴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努尔曼古丽阿依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