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开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有限公司等与鑫盛长航(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青2622执异1号 申请人:青海开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19层1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4915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商南金丝峡尧禹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二道河阳光大厦19层19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YB02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鼎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一方中港国际A座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CEU2WY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盛长航(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文景路与凤和路十字路口西文景天下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K218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海开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开拓公司)与鑫盛长航(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长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海开拓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商南金丝峡尧禹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南金丝峡公司)和陕西鼎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鼎航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海开拓公司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鑫盛长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5)青2622执1号。经查,被执行人成立于2020年9月1日,从公司设立到现在,公司经历了四次股东变更,现阶段被申请人商南金丝峡公司占股比例为51%,被申请人陕西鼎航公司占股比例为49%,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变更至12600万元,又变更至268000万元,2023年6月14日又将注册资本金缩减至12600万元,被执行人公司出资金额全为认缴制,实缴金额均为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鑫盛长航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债务,各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鑫盛长航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未依法足额缴纳出资,且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转让股权,故各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鑫盛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未履行出资的范围内对鑫盛长航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特向贵院申请追加各被申请人为(2025)青2622执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请予以准许。 本院查明,青海开拓公司与鑫盛长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班玛县人民法院(2024)青2622诉前调书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鑫盛长航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海开拓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鑫盛长航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中航国投建设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日,于2024年7月22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鑫盛长航(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1月8日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2023年6月14日注册资本从268000万元变更为12600万元,投资人商南金丝峡公司出资6174万元,占股比例为51%,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52年12月31日;投资人陕西鼎航公司出资6426万元,占股比例为49%,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鑫盛长航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投资人商南金丝峡公司和投资人陕西鼎航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分别为2052年12月31日和2050年12月31日。虽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鑫盛长航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所欠债务,但是鑫盛长航公司不存在将公司在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恶意行为,故不宜加速投资人的认缴期限,投资人应当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申请人青海开拓公司申请追加商南金丝峡公司和陕西鼎航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青海开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商南金丝峡尧禹通用机场有限公司和陕西鼎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为(2025)青2622执1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扎西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