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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016号
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061633266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
法定代表人:淡三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云,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43893516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尔克图嘎查棋乌公路1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赵明珍。
被告: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01356915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东环路东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怀义。
被告: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01423292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规划街南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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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康维林。
被告:赵鹏,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籍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尤婷婷,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籍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陈勇,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籍贯福建省福清市,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程光辉,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籍贯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陈照英,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籍贯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康维林,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籍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杨亮英,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籍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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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鹏、尤婷婷、陈勇、程光辉、陈照英、康维林、杨亮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本
院
于
年
月
日立案。因案涉借款还清为由,原告自愿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21元,减半收取23561元,由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宝丽尔
人民陪审员 詹国振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呼可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