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2民初3469号
原告:阿克苏市某电力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经营者:刘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市某电力物资供应站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某电力物资供应站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阿克苏市某电力物资供应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某电力物资供应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2.74元,减半收取2191.37元,由原告阿克苏市某电力物资供应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