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鼎钰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某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708民初324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滳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劳动关系纠纷,被告向张家口市万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简称某某仲裁)申请仲裁,某某仲裁于2023年2月1日作出裁决,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某某仲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的企业名称为“张家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营性质和范围主要是从事机械制造和加工,而非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所以不存在装卸,倒运之说。2、原告招聘广告是招聘电焊工,而被告没有任何焊工经验和资质,因其不能胜任原告企业的岗位需要,只好安排其为每天140元的勤杂工,即干一天算一天,有活就干,没活就回家休息,因为被告要接送孩子上学,所以工作时间由被告自己安排。3、从原告给被告支付的2022年4月份的1680元的佣金就能看出,被告每天的佣金是140元,也就是说被告是以“日”为单位领取佣金的雇工,不是按月领取工资员工。4、某某仲裁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决错误。综上,某某仲裁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又错误的适用法律,导致作出错误的裁决结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所请。 ***辩称,一、鼎钰盛达的经营范围并不排斥我的工作内容,机械制造和加工对于原材料、成品等也当然存在装卸、倒运环节。二、我并非看到招聘广告而到鼎钰盛达工作,正如鼎钰盛达诉状所讲,“因其不能胜任原告企业的岗位需要,只好安排其为勤杂工”,此足可以看出原告是有其他的岗位需要被告提供劳动,勤杂工是原告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并且我是接受原告的安排和管理。三、原告按月支付工资,以天计算工资,恰恰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四、仲裁裁决合理合法,裁决正确。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1日,被告***到原告张家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勤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17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张家口市第二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原告为其支付医疗费。2022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1680元。2022年7月20日,原告在被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填写“同意申请工伤认定”,有单位负责人***及公司盖章。2022年12月28日,被告***向张家口市万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2月1日,张家口市万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张家口市120急救中心第二医院分部院前急救出诊记录及张家口市第二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张家口市万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为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勤杂工作,其日常工作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原告也支付了被告的劳动报酬,双方均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适格用工主体及劳动者,且有原告为被告盖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为据,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虽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家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